1998年12月12日 青国税税政[1998]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
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
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
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联)”上注明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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