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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59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青地税发[2005]59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 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 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 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 [2005]224号),现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3] 16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印制的18位发票号码发票暂不缴销,待市局另行通 知。   三、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和内部库存的旧版发 票集中封存。凡发现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按总局办法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四、4月份,市局将派人员到市内各分局集中缴销旧版发票;各市地税局将旧版 发票集中送往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统一缴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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