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225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青国税发[2004]2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 项重要举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标志着国家税费 改革已经成功迈出第一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 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明确政策及征收管 理机构和职责,配备、培训业务人员,搞好局内、外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确保过渡 期车辆购置税税款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过渡期内涉及的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征管范围及相关事项暂按以下意见办 理:   (一)关于办税地点和征管范围问题   车辆购置税由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车购办”)负责征收,征管范围不变。即,市车购办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 沧区域内应税车辆的办税受理和全市免税车辆的办税受理;五市三区车购办负责所属 区域内应税车辆的办税受理。纳税人到市局对社会公告的办公场所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完税证明领用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基层国税局向市局领用后,发放车购办使用。市车购办 直接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领用。   (三)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车购办按市局转发总局通知采集。   (四)关于表、证、单、书的印制问题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表、变动情况表、档案转移 通知书,由市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各局领用。   (五)关于档案管理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按总局通知要求管理。继续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自 动生成的资料(如:档案卡、报表等)应保留。  (六)关于税款征收和完税证明使用情况上报问题   各车购办每月的税款征收和完税证明使用情况报表(暂按原表式样),应于次月 10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关于征管过程中政策协调问题   为保证全市车辆购置税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市车购办要协助作好全市车 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执行总局通知第三条(三) 款3、4项情况时,各车购办 应及时通过所属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处)向市局备案后办理。   三、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办税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实行“阳光办税”,更好 地为纳税人服务,各局应在车购办办税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开征、免税、退税等现 行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程序,印制纳税指南,配备政策辅导人员,作好纳税申报表填 报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局在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 税管理处研究解决。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