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42号颁布时间:2005-03-14

     2005年3月14日 青地税发[2005]4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市局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 进行整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部分行业发票使用的范围小、数量少,已不 适应现阶段税收征管的整体需要,决定取消青岛市房屋租赁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 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 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照相业统一发票等五类行业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 务业统一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同时,启用 以上五类发票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从事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山东省青 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    三、此次发票整合后,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各 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在验旧领新时应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严格审验,对使用发 票数量较大或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超经营范围使用 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