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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农业局 青岛市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济南人行等六部门《转发总行银发[2000]21号〈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银发[2000]163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青银发[2000]163号 平度、胶南市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局、人民银行支行、农 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的《转发总行银发[2000] 21号〈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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