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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06号颁布时间:2000-06-07

     2000年6月7日 青地税发[2000]106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交通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 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 [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地税局的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及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的最终售价为0.85元/份。   二、以上两种专用发票,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附: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 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 发[2000]75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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