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0]156号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青地税发[2000]15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
536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0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
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已登记申报自有土地的情
况进行自查。对土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手续,凡办理
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对土地利用情况等也要按要求进行
普查。
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
取土地变更登记表和税源普查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