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9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征[1998]2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区司法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真正做到“以票管税”,规范我市律师 行业所使用的票据,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律师行业的单位对外承揽业务,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从事律师行业的单位与委托人之间惟一合法有效 的结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本辖区内从事 律师业的单位当前所使用的发票及其他种类票据进行认真的清理登记。11月1日以后,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市局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48开,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 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兰色,第四联:附卷,印色为绿 色。发票字轨为:(1998)地碳LS四字。专用发票均采用自显色无碳纸印制。发票联 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对外最终销售价为12.50 元,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五、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地方税务局(分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发售专用 发票的分户明细账,抄送青岛市司法局或所在市、区司法局备案。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密切工作联系,共同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