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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6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征[1998]26号 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拍卖行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所使用的票据,经 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为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拍卖行业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向委 托人收取手续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与委托人之间惟一 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用发票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在此之前使用 的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其他种类的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10月1日前负责缴销。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其发票字轨为:“鲁地税青字 (xxA30)”。该发票共分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 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提取物品联,印色为绿色;第 五联:备用联,印色为红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中第二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均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对外最终销售价格为 17.50元,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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