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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8]21号颁布时间:1998-07-16

     1998年7月16日 青地税四[1998]21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 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广为宣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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