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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青地税三[1998]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步伐,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做进一步明 确: 一、“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房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是指对个人出资购买的用于居住的,且产权归个人的住宅。 二、“为就地改造的棚户区异地安置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全部执行零税率。”是指列入各县级市(区)政府以上确定的棚户区改 造项目,自建房屋异地安置拆迁户的,属城镇居民居住用房,可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与 合同,对拆迁安置面积部分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属单位用房和个体业户经营用房可根 据拆迁安置协议与合同,对不超过原面积部分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超过原面积部分的 投资应照章征税;外购房屋异地安置拆迁户的,可凭拆迁安置合同、政府批准文件、 房屋购置可凭回迁再住合同、政府批复文件、房屋购销合同等有关证件到市地方税务 局(各市(区)到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免扣证明”,享受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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