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和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青地税一[1998]30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
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和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