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征免营业税认定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6-02
青地税一[1998]29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据有关方面反映,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请办理
免税事宜时,难以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计划,要求对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
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证明认定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
方税务局,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工程项目证明,
须列明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的批准文号、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筑面积和计划投
资额,并加盖军一级军事机关后勤部公章。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
装工程申办免税事宜时,在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证明的同时,应附送与建设单位依法
签订的书面建筑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