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06
1998年6月6日 青地税四[1998]1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