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一[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5-30
青地税一[1998]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青地税三分审(1998)1号文《关于对“参建、联建”等房地产开发合同如
何认定其销售行为的请示》收悉。关于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收取购房款
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签定的符合有关法律的合同或协
议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权,另一方对确认部分的房屋在建成后拥有房屋产权,并按
约定期限向一方支付参建、联建房屋款项。此类“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实质为
房屋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房款,应当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或预收定金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