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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函

颁布时间:2010-03-02

致小型微利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称“三五二”政策)。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应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按照原来的法定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如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按照“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50%×20%=3000元。
  你企业如果符合“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今年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今将这项优惠政策,以直邮方式告知你们,请抓紧“对号入座”,于3月底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登录山东中小企业网(www.smesd.gov.cn)查询,或拨打省国税局咨询电话:12366,省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咨询电话:0531-81278127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中小企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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