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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31号颁布时间:2008-01-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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