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83号颁布时间:2008-03-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该政策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属于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权限的事项,应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二、对需要报送省局或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请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