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8]14号颁布时间:2008-02-02
济南、青岛、潍坊、泰安、烟台、淄博、东营、菏泽、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济南、潍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2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 |
所在地 | |
1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家电分公司 |
319 |
山东省济南市 | |
2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电脑分公司 |
19 |
山东省济南市 | |
3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家电分公司 |
104 |
山东省潍坊市 | |
4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家电分公司 |
9 |
山东省泰安市 | |
5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家电分公司 |
55 |
山东省东营市 | |
6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家电分公司 |
10 |
山东省烟台市 | |
7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家电分公司 |
34 |
山东省枣庄市 | |
8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家电分公司 |
8 |
山东省菏泽市 | |
9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家电分公司 |
16 |
山东省淄博市 | |
10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采购分公司 |
38 |
山东省济南市 | |
11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家电分公司 |
12 |
山东省青岛市 | |
合 计 |
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