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52号颁布时间:2006-09-2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切实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发使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时间。全省国税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6年第3季度(10月份)纳税申报时开始使用。
二、印制要求。新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统一印制,纸张规格原则上为A4型。具体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纸张规格统一为A4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七,纸张规格可与现用申报表规格一致,其余附表均为A4型。上述所有申报表及附表要与填报说明分开印制,填报说明应统一装订成本。
据了解,总局还将补充完善新的申报表填报说明等有关内容。因此,为了满足今年第三季度的申报需求,各地可先印制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采取适当的方式发给纳税人申报使用。待总局补充通知下发后,再将补充内容合并到相应的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中一起印制。
三、发放要求。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将上述纳税申报表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根据纳税人的类型按照需求发放,纳税人不需要的附表可不发放。但对每一纳税人均应发给一本或几本填报说明。
四、电子申报要求。实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在报送电子数据的同时,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纸制申报材料。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所辖企业,原则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按月预缴的企业,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并将按月预缴的企业名单及时报省局备案。
六、各市国税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