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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烟地税发[2006]6号颁布时间:2005-12-22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范围内住房交易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款减免问题
  ?(一)关于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后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个人出售住房的起始时间,按纳税保证金收据上注明的时间确定。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
  2、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将转为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给个人。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或纳税保证金)计算问题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不能提供住房出售收入凭证、原值凭证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以缴纳契税的计税额为准。
  三、工作审核程序
  (一)个人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房产交易部门)缴纳纳税保证金时,凡适用20%比例税率的,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出售住房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凭证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凡适用1%核定征收率的,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售房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取纳税保证金,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上注明房屋售价;
  (二)个人申请免征出售家庭生活用房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房产交易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家庭生活用房说明材料(附件一);
  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房产交易部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凡符合免税条件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原件全部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时,应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向原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以及新购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四)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造成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审核
  (一)各单位应从严格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对待和重视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每一名办税人员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同时,在交易大厅或办税服务厅张贴有关宣传材料,认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留存资料,按户装订,暂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保管;
  (二)建立出售住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受理台帐(附件二),并根据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正确记录和反映个人所得税免税情况;
  (三)税务机关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单独设立科目,由专人进行管理;
  (四)认真搜集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反映;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家庭生活用房说明(略) ?
   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受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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