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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19号颁布时间:2006-07-0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对岩金矿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统一征收资源税。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要求,加强对岩金矿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做到及时足额征收。
  二、合理确定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企业(以下简称未列名企业)的适用税额。各市要对辖区内所有未列名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与《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列明的邻近矿山资源品位进行认真比较,在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提出适用税额标准意见,填列《未列名企业岩金矿适用税额调查统计表》(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八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呈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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