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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鲁财税[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12-1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再就业工程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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