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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2号颁布时间:2006-0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贯彻好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函[2006]9号)。
  二、各市局征管部门要对本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业务指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台帐、档案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要结合省局开展的2006“管理年”活动和威海会议提出的税务师事务所三年发展规划,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确保《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四、要以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地税网站,结合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
  五、在贯彻落实《注册税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要对以前下发的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文件进行规范清理。
  六、各市局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于3月底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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