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济南铁路局济南、青岛、徐州客运段: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3月1日起,统一启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铁路餐车发票》编码为237000×710××××××××××,其中:2代表地税,3700为山东省的地区代码,0×为印制年份代码,710××为发票分类代码,最后八位为发票顺序号。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面额定额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71022、71023、71024、71025、71026、71027。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铁路餐车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1元/份。
二、《铁路餐车发票》启用后,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济南铁路局统一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铁路餐车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
济南铁路局济南、青岛客运段分别凭《发票领购簿》向当地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
济南铁路局徐州客运段凭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同时将领购种类和数量报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铁路餐车发票》启用后,济南铁路局济南、青岛、徐州客运段原领取的相应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由各客运段分别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各主管地税机关于2006年7月31日前负责收缴。
四、济南铁路局将结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系统内部管理实际,制定《铁路餐车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发票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