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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9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切实加强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统一二 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在全国范围内统 一了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按照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 项时,必须开具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二手车发票,并以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的合法凭证。   二、二手车发票由省局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要求印制和调拨,基本联次为五 联,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 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 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发票代码为 137xxxx25205。   各市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省局组织开发了二手车发票管理系统,并进行了模拟 运行,将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纳税人需自行配置微机和 针式打印机,具体要求如下:   1、硬件   建议配置 CPU: Pentium II300以上,内存64M以上,硬 盘1.0G可用空间以上。   2、操作系统   建议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 98/me/2000/xp/2003。   纳税人可登录网站www.hhzskj.com自行下载安装二手车发票管理 系统。如有疑问,可拨打以下热线服务电话:0531-82371781, 82371782,82371785,82371786,82371787。   各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相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并督促纳税人做好系 统的安装和使用工作。   二手车发票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其他未尽事 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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