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4日 鲁地税函[2005]30号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
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
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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