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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4日 鲁地税函[2005]30号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 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 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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