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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调库进度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279号颁布时间:2004-08-10

     2004年8月10日 鲁国税函[2004]2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今年以来,我省免抵调库进度不够理想,实际办理调库数与实现数之间有较大差 距。据统计,1-6月份全省共办理免抵调库14.1亿元,免抵调库进度仅为 52.8%,比全国平均免抵调库进度慢11.4个百分点。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 因是一些地方至今仍对调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以收入形势好、 调库的后续管理难度大为借口,能不调的不调,能少调的少调。目前,我省免抵调库 已占出口退税总额的62%,免抵调库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出口退税进度的关键。为认 真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新帐不欠”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 强免抵调库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务必对免抵调库工作引起重视,绝不能因为收 入形势好,免抵调库管理难度大就忽视调库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免抵调库工 作对确保完成今年增值税收入任务,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保证地方 财政利益的重大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确保实现全年免抵调库不少于10个月 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月度调库计划和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应 调尽调”。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办法》和下发的免 抵调库管理软件,认真计算“免抵”税额,真实反映本地实现的免抵可调库税额。在 提取有关数据时,要注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更不得以调节税收 收入为目的人为调整出口报关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进而随意调整可免抵调库资源。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和计划征收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当月审批或按003数据计 算的免抵税额在当月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免抵调库;凡因免抵税额应 调不调影响增值税收入进度和出口退(免)税进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自2004年8月份起,省局将单独按月对各地免抵调库进度进行考核。考 核公式为:   调库进度=截止考核月份累计免抵调库税额÷截止考核月份累计实现的免抵可调 库税额×100%。   其中,“截止考核月份累计免抵调库税额”来源于计统处每月上报的《税收快报》;   “截止考核月份累计实现的免抵可调库税额”=2004年出口货物每美元退 (免)税额×截止考核月份的累计出口额×2003年当年实现免抵税额占全部退 (免)税额的比例;   “2004年出口货物每美元退(免)税额”=各地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每 美元退(免)税额×全省2004年平均退税率占2003年平均退税率的比例。   五、各地退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免抵调库和退税管理,在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同 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有关规定,督促生产企 业回收有关退税申报单证,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 确保免抵调库和退税的进度和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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