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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函[2003]314号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济地税函[2003]31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119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政策问题,现将此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 见,请一并执行。 一、再就业税收政策方面 经请示省局同章,上级尚未明文规定的部分政策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上级正式 行文明确后,如有变化,再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指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仅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七条第三款之规 定确认。 2、外地《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与本市《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同等效力。 3、企业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有关程序的规 定办理。 对于己取得劳动保障机关等相关部门认定证明的企业,其再就业减免税资格由减免 税审批机关最终确认。 4、已取得劳动保障机关认定证明的企业,其实际经营项目超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规定范围的,其再就业免税项目单独核算的,就该部分予以再就业税收优惠;否则, 企业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二、再就业政策管理方面 各位在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中且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对纳税人再就业减免税资格及上报资料 的审查,防犯形形色色的骗取再就业减免税行为。 2、建立、健全再就业减免税台帐、档案管理。其中,减免税受理部门建立受理台帐, 审批部门建立减免税台帐.减免税档案一户一档,内容包括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或复制件) 及地税机关的调查资料和审批文书(或复制件)。 3、加强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严格按照济地税发[2003]18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按 新表式向市局分别报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再就业工作任重道远,各单位要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再就业 税收政笑,以期此项工作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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