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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2号颁布时间:2004-08-20

     2004年8月20日 鲁地税函[2004]1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 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的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减免 税事项的,应按《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 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 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对发现问 题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传递给管理和检查部门,实施税收检查。稽查部门要对享受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三、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营业税减免台帐,分户记录营业税减免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年度终了后30日 内,各市要将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 上报省局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审批,是税务系统贯彻行政许可 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 识,提高重视程度,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其 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充实有关岗位人员,并将“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2、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将取消审批项目的政 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对内部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减免 税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转变的管理要求。   3、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 措施和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附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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