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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28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鲁国税发[2004]2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人民银行(山东)各中心支行(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对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 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退税和免抵调库,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出口退增值税地方 25%部分的退付级次,按照文件精神“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可由 市级或县级国税局的任何一级开具,并从负责开具的国税局所在地国库办理退付和调 库手续。   二、各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免抵调库通知单” 的开具部门。开具部门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通知, 按照总局要求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免抵调库通知单”(具体式样由各市国税 局商当地国库确定,全市统一),并及时送本地国库部门。计征部门在收到国库部门 回执后,将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整理成清单(式样各地自定)反馈本局出口退税审批 部门,并存档备查。   三、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国库、财政部门加强联系和部门配合,密切关注出口退 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运行情况,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分析解决出口退 税和“免抵”调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需要省局研究协调的问题请按照联系制度要 求及时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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