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05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鲁国税函[2004]1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确定,2003年度省内机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