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9日 鲁国税发[2003]1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对《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允许加速折旧的设备,应如何
进一步细化标准;企业设备加速折旧取消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管理等问
题,各市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于11月底前将
书面意见报送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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