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3日 鲁国税发[2003]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在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联合作出规定之前,仍按现行
规定执行。对未赋行政区域编码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区域的名称、现编码情况及
编码建议,请各市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纳税人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以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转来的税
收缴款书报查联上注明的税款划转日期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遗失声明的内容除《通知》规定的以外,还
应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日期。
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四、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农村和偏远地区缴
纳税额较小的,可以采取按季、按半年或按年方式缴纳税款;城区和其它缴纳税额较
大的,应按月或采取按季、按半年缴纳税款。
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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