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9日 鲁国税发[2003]10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
真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必须按
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
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
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
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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