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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340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鲁国税函[2001]3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 这次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的改版,是国家税 务总局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增强其复写和防伪性能、有效地防止伪 造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方便服务于基层征管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 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专用税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密领发、 缴销手续,强化日常使用监督,切实加强新版专用税票的管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领取、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目前,省局已收到总局改版后的第一批专用税票,其字分别为020011和120011。请 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日常用量加10%周转量”的测算方法,认真测算本市的需 用数量,于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收票证单证用存季报表”时,一并报送新版专用 税票第3季度的领用计划。7月15日至20日,各市国税局到省局领取新版专用税票,并逐 级发放至使用单位。各专用税票的使用单位必须最迟在8月1日前全部启用新版专用税票。 三、认真做好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为减少浪费,各地现存旧版涂碳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 日起,旧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各地必须对结存的旧版专用税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 造册登记,于8月31日前,将旧版专用税票全部逐级上缴省局,由省局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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