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93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鲁国税发[2001]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在新形式下做好回避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是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有效措施,是加
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靠
上抓,并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继续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
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通知》(鲁国税人[1997]12号)等文
件要求,狠抓落实,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执行回避制度督促检查的力度。各级国税局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
办事,尤其是在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人员定岗、录用人员、岗位交流等工
作中,要严格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回避条件的,要坚决回避。
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要制定出时间表,务必于2001年5月底之前调整完毕。同时,
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单位应回避问题的检查和督导力度。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10日前,将本系统在机构改革中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包括应调整、已调整人员名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措施,以纸质和WORD文档形
式报送省局人事处(WORD文档请通过NOTES电子邮件系统发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
的通知
国税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根
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结合国家
税务局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执行回避制度的表率。近年来,各
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和人事部门在推行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认真落实总局有关公务员任职
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及要求,促进了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党风廉政建设。但是,至
今仍有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等属于应回避的人员,安排在同一
单位、同一部门、或一些重要岗位,有的甚至是上下级,不仅影响了公务员依法执行公
务,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
此,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
办法》和总局党组的有关指示,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查找本单位、本系统回避工作上存
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该轮岗的轮岗,该交流的交流,凡属应该回避的必须按
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领导干部要做回避工作的表率。
二、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把回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匡家税务局系统省局级
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地(市)局机构改革也已开始,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严格执
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和有关规定,在人员定岗、分流、轮岗、挂职、交流等方面作出合理
安排,解决好属于应回避人员的工作岗位安置问题。机构改革已经结束的省局级机关,
要认真检查在任职回避上还存在哪些问题,并及的纠正。同时,要对本省地(市)县局在
机构改革中任职回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严格措施,切实督促落实。
三、各级党组要把执行回避制度作为干部考核和晋升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对所
属干部凡不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群众反映大,甚至影响到正常工作的,一经核实,务
必作出处理。凡是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回避方面有问题的,都要认真查清,及时提出处理
意见,并报上一级人事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执行回避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要
及时向党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及在干部回避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机构改革以后,
凡新录用的公务员,无论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安置转业人员,还是工作调转,必须
按照回避制度规定严格审查把关,不得造成新的回避问题。对以往已形成的应回避问题,
要制定计划,必须在2001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问
题,要及时调整。上一级人事部门要定期检查所属单位应回避问题的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底前,将本系统在机构改革中执行回
避制度情况(包括应调整、已调整人员名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措施,一并报总
局(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