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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02-19

     2001年2月19日 鲁国税发[2001]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1]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 快,不仅来华投资的跨国纳税人越来越多,而且到境外谋求发展的国内企业也在逐年增 加,使我们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税收情报交换不仅是我国与其他税收协 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也是强化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维护 国家利益和形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为此,各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 识情报交换的重要意义,并切实发挥情报交换对核查跨国偷、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强对《规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规程》对具体组织实施情报交换规 定了详细的操作程序和文书,面对越来越频繁交换的业务量,省局近期将举办一期《规 程》培训班,并将其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因此,各市要加强学 习,广泛宣传,注意总结以前年度的工作,充分利用协定,抓好当地的跨国纳税人的税 收管理,提高对国际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规范情报交换工作。鉴于情报交换要遵守外事工作保密性的要求和总局已将 该工作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各市应积极配合我省今年的三项改革,按总局 通知和《规程》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的岗位,并选配能胜任此项工作 的专人担负起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各市要于6月30日前将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分局 (科、处)及人员名单报省局(涉外分局)。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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