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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66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鲁国税发[2001]1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的调整是消费税政策和管理的重大变化,各级国税部 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国家对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的意义和作用,正确理解 和掌握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 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 保新的烟酒消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对我省烟酒行业消费税税源结构及收入形势产生较 大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政策调整后烟酒消费税税源 及收入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做好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 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烟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针对政策调整变化情 况,认真做好烟酒产品从量定额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烟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 管理和小酒厂改变征管方式后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烟酒行业存在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和消费税政策 的正确执行。 四、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 汇报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当地党委政 府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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