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47号颁布时间:2001-07-03
20001年7月3日 鲁国税发[2001]1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税发[20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
下简称“两费”)收入的有关缴库和会统核算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以现金方式收取“两费”收入的征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和省局关于票款结报的期限和额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
在开具通用完税证的当日或次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在开具通用完税证的3日内
或在收费金额达到1000元的当日,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所收现金缴人银行,
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第一联转交税收会计部门作会计凭证,并同税收会计部门进
行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二、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收入,仍按原规定全部
上缴省局,由省局指定征收单位集中就地缴人中央金库;对2001年上半年已经收取的其
它“两费”收入,由省局或市局指定征收单位就地缴人中央金库,并由该征收单位所在
国税机关的税收会计部门予以核算反映。
三、为明细反映“两费”收入的收缴情况,省局已根据总局下发的会计报表参数,
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需要,统一制作了《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
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其中,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税务行政性收费”项
目下,增设“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税务登记证收费
收入”三个明细项目,两表表式放于省局广域网LOCAL\计划统计处\会统\报表表式目
录下,请及时下载使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6月5日 国税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
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的有关缴库和会计统计核算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费”的缴库
(一)采用缴款书转帐缴纳“两费”的,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
库,缴款书第—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二)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两费”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使
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现金汇总缴入银行上划国库。《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
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人银
行,但“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三)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括存单)或电子结算方式
缴纳“两费”的,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应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使用《税收
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款划解清单》划解国库。《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二联作
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缴入银行的“两费”收入,均应按现行国库制度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划国库。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名称”或“税种”栏: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品目名称”栏:按“专用发票收费”、“普通发票收费”和“税务登记证收
费”分别填列;
(三)“课税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
填;
(四)“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种类分行填写单价;
(五)汇总专用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日期”栏:填写所附完税证“填发日期”的起止
时间;
(六)“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税款所属时期”、“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和“已缴或扣除额”栏不填。
三、关于会计统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有关的“其他收入”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下增设相应的
“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其中“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的“税务行政性收费
收入”明细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和“税务登
记征费收入设细目。
(二)帐务处理
税收会计应根据“两费”征解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其中“应征其他收入——税务行
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应按征收凭证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三)会计统计报表
为及时反映“两费”收入的收缴情况,在《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和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其他收入”下增设“5.税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原“5.
其他”顺延。
四、其他未及事项,均按现行税收计会统制度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