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日 鲁财税[2001]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
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
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