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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6]第13号颁布时间:1996-12-06

     1996年12月6日 鲁地税二字[1996]第1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 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 服务,没有收入来源或虽有收入来源,但不足以支付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费用的 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其下属分支机构或 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管理费的管理   总机构收取使用管理费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批预决算制度。   (一)总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编制本年管理费收支预算和上年管理费收 支决算,填制《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审批表》,随同书面报告报同级地方税 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分支机构)跨市、地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管理费收支预算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决算数为基 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算应严格审查,本着总量控制, 节约使用的原则,在销售收入2%的范围内定额核批分摊到企业。对管理费使用 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审查年终决算。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下年度核批管理费时,应相应核减。   (三)地税部门对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的审批文件,要抄送分支机构所 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据以监督执行。年终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按上级地税部门核批 的决算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企业已经按核定的上交数额提取,而未按 规定上交总机构的部分,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核批预决算,或超过决算审批数额多上交给总机构的管 理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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