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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编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6]第15号颁布时间:1996-12-10

     1996年12月10日 鲁地税二字[1996]第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做好1996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的 编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政策规定编审年度决算,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好 1996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分 配、弥补亏损、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及 各项负债率等情况。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 度会计报表,并对市直以上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分别进行汇总,于年度终了 后三个月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其他行业和企业的年度会计 报表是否汇总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四、参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 1996]226号)精神,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的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工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 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规定的 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企业从接受破产企业之 日起缴纳。   接受方企业受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为了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 和技术,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财工字[1995]152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 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 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企 业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六、参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 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企业土地估价结果按 照基准价格的50%批复确认。企业过去已按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按评估 后批复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批复确认后的入帐价值 高于其原帐面价值的部分,在资产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如果评估后批复确认价值 低于原帐面价值的,原帐面价值不再调整。   七、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允 许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   八、大中型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 将税后利润的10%--3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 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转增流动资本后的税后利润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公益金、依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分配。   九、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 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 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1.为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 化,集体工业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 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 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2.集体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 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 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 取折旧。3.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 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4.集体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 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 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 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文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非经 营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5--45年。具体折旧年限由企业在此幅度内选择,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鲁地税所字[1 99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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