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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96)鲁地税二函字3号颁布时间:1996-12-26

     1996年12月26日 (96)鲁地税二函字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 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 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 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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