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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鲁国税计[1999]3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 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结合省局 部署的财务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认真清理整顿现有银行帐户,并于199 9年7月2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和银行帐户开设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3日 国税发[1999]107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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