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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 ,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 完备。   二、 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 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 审批。   四、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 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 年1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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