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各市、地方国客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
,稽查局设专人负责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
完备。
二、 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
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资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
审批。
四、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
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
年1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