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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鲁国税计[1999]43号 各市、地方国有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 99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及时通知所属,一并贯彻 执行:   一、 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 金及处以的罚款,必须使用税收票证按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规定的 入库级次入库,一律不得使用税收票证或财政收据按“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二、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9月15日以前对本地区已征收入库 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根据偷税、逃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 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上述规定入库的,应立即由征收机关逐笔填 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并将检查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逾期 未查未纠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和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1 1日 国税发[1999]1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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