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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字[1998]第9号颁布时间:1998-03-15

    1998年3月15日 鲁地税办字[1998]第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办公室工 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工作,调动各级作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努 力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地税机关负责对下一级地税 机关进行考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市地税局、局机关处室及联系点信息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信息工作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地税中心工作,努力为领导 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和推动地税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同志,要重视税务信息工作,经常过问,具体指导, 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条 各级都要在办公室内部设置信息工作岗位,选调政治业务素质较高, 有一定文字功底,热爱信息工作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对信息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 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各级都要建立健全以办公室为中心的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纵向包括 上下级地税部门和信息联系点,横向包括机关内部各处(科、股)室以及有关部门。 要经常开展信息交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扩大信息覆盖面。   第八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信息工作的规 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要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市(地)级 地税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终总结报省地税局办公室。   第十条 要加强对下级信息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下发 信息报送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效性。   第十一条 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信息,急事 急报,重大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挖掘深层次信息,并对信息严格把关,努 力提高信息质量,确保自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目标考核标准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采取累计记分制。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信息工作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40%   (二)有两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得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 得分较低的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十五条 市(地)级本级积分=基础积分+采用积分+领导批示积分   第十六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基础积分(满分100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没有信息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记5分;   (二)信息网络健全、来源渠道畅通,记3分;   (三)制度完善、工作规范,记3份;   (四)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记5分;   (五)年终及时上报信息工作总结,记5分;   (六)改进工作手段,大部门信息通过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记4分;   (七)为保证信息数量和质量,采取对报送数量和采用量记基础分的办法(合 计75分)。市(地)税局全年报送信息达到100条,其中调研性、综合性信息 12条,记25分;被省地税局采用动态性信息10条以上,记20分;综合性信 息5条以上,记15分,调研性、预测性信息3条以上记15分。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全年报送信息达到36条,其中调研性、综合 性信息4条,记20分。达不到者不得分。   第十八条 各市地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及省地税局各处室报送信息被山东省地 税税务局《地方税务情况》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简讯每条记1分;   (二)动态及一般性工作信息,每条记2分;   (三)综合性信息每条3分;   (四)预测性、调研性信息每条记5分;   (五)上述信息凡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每条加记15分, 被国务院采用的,再加记20分。   本条规定与第十六、十七条交叉的,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 上述信息被上级领导批示的,根据批示层次加记分。   (一)被省地税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二)被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三)被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第二十条 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市(地)地方税务局,其信息采用按 第十七、十八、十九规定记分,不另加记分数。   第二十一第 对报送信息失实、有重大纰漏或故意隐匿情况不报的,一经发现, 扣20分。   第二十二条 季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及累计积分情况予 以通报。 第四章  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市(地)地税局年度信息工作作出评价, 评价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凡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工作分 达不到100分的,年度考证为不合格;达到100分的,为合格;基础积分达到 100分,且年度总积分达到180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根据各市(地)、各处室和各信息联系点 全年累计积分,结合信息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进 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排列前5名的市地,可设2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年度总 积分排名未进入前5名的市(地)级单位,只能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二)省地税局信息联系必须在市地总结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由所在市地推 荐报省地税局认可。   (三)在我省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从省地税局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 一年一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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