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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8]第16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鲁地税一字[1998]第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2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 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 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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