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8]第16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鲁地税一字[1998]第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2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
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
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