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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萍府办发[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附件:萍乡市城市门楼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经常性的管理,严密和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推动派 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楼牌,是指城市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 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县政府民政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 规划、编制合理、整齐规范、方便管理。   门楼牌的规格、内容、材料、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7 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户政管理机构负责门楼牌的设置、 编划、制作、安装等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城管、质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 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种类、规格、式样   第五条 门牌共4种,大号门牌规格为600mm×400mm,中号门牌I规格 为360mm×240mm,中号门牌II规格为240mm×160mm,小号门 牌规格为150mm×90mm。   第六条 楼号牌规格为900mm×500mm。   第七条 楼牌、门牌为铝质牌,蓝底白边白字;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庄、 居民小区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仿宋体,号码使用阿拉伯 数字。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八条 门楼牌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大号门牌:设置在单位、宿舍大院门口及沿街较大的门头房、商场、宾馆等适宜 安装大号门牌的建筑物,其中市区及县(区)主干道设置240mm×160mm的 中号门牌为主。   小号门牌:设置在小街小巷、平房院落、居(村)民住房,同一院落相贯通的附 属门。   楼号牌: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楼房,和同一区段两座以上的居民楼,属于居民小区 楼号牌应标明全称和区段。有院落的楼房,院落门口设置门牌,院内设置楼号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划   第九条 门楼牌以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街道 名称和村、自然村名称为依据设置,做到规划统一,编排合理,整齐美观。   第十条 城市(镇)的门楼牌依据路、街、巷顺序分别编排号码。   第十一条 门牌编排顺序:线状路段(如街、路、巷两侧)原则上从北向南,从西 向东编号(遇有待开发改造路段或正在改造的路段,编排顺序可相反,便于延伸路段 编号)。两侧号码:北单南双,西单东双。块状地段(如不规则的散居户)编号从左 到右,由前到后。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应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 编双号。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和院内楼房的楼号牌应先由北向南,后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查的原则编排。   第十三条 编排街、路、巷门牌时采取不间断编排,即遇无门面或围墙或山体时采 取预留号。 城市在建的路、街、巷两侧房屋大门的门牌号码,可以采取零点丈量距离的方法编 排,即从路、街、巷的起点位置开始丈量,到单位、住户门口中间位置的米数即为该 门牌的号码。丈量时出现的小数,四舍五入,对应编单号实际距离为偶数或应编双号 实际距离为奇数时,则向前进一位数字,中间新增的大门,其门牌号码可按上述方法 随时编排。   第十四条 无院落的临街楼,如能与其他楼房形成楼群或小区的,按楼群编划楼号, 如一座楼或其他楼均临街,应一楼编一个门牌号,再逐门洞编单元号、户次号(在一 户口簿中该楼可表述为"××街××"1号楼×单元×号)。   第十五条 一层为经营场地,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应沿街巷编排门牌 号码,二层以上按住宅楼编排门牌号码,二层楼内户号,仍按二层楼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及收费   第十六条 由市公安局统一按照(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 乡》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制作门楼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负责确定安装队伍,在门楼牌领回之日起一 个月内按以下标准安装完毕,并填写《门牌安装质量验收单》,由县(区)公安局 (分局)、公安派出所、安装单位签字,各留存一份以示负责。   大号、中号门牌:原则上安装在面对大门左侧门柱上,门牌下沿距地面2.5米 处左右。   小号牌:在面对门框的左上角,如住户是铁门框的可安装在门口墙壁的左上角相 应位置。   楼号牌:牌子下沿距地面高度在二楼山墙中间,原则上安装在居民经常出入已形 成街道的明显处。   一条街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小区、院落的楼牌,原则上应分别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基本达到整齐统一。   第十八条 门楼牌工本费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关于收取门楼牌工本费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规定收取,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居民住宅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居民交纳,居民小区的门楼牌由 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今后新开发的商住房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建筑开发商统一交纳。 单位家属楼的门楼牌工本费由单位交纳。   第十九条 收取门楼牌工本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对各县(区)门楼牌的编划、安装、收费等项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 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下列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 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门楼牌管理工作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   (一)未按时完成门楼牌安装任务的;   (二)门牌编划、统计、安装不规范,并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门楼牌的巡视责任制度,查漏补缺不及时,未保持门楼牌的准确、 完整的;   (四)乱收费及挪用专项经费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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